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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平昌县委员会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规则

【字体: 】 【编辑日期:2009/9/25】 【作者:政协办】【阅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政协平昌县委员会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全县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三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加强调研,关注民生,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参加法制群团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建言献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及中共平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增强委员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对全县性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等草案进行协商,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三)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县性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等实施情况和法制群团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实行民主监督。

     (四)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经常性联系,积极开展对口协商。

     (五)加强与工商联、人民团体的沟通,反映社情民意,对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六)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规范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工作协作。  

     (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八)完成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主席、分管副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九)保持与省、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其工作,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

     (十)保持与各县、区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的联系。

     (十一)定期召开法制群团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

    第五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以及以法制群团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

     (三)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审定调研、视察报告。

     (四)决定各项活动方案。

     (五)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事宜。

     (六)聘请本委员会顾问和吸收特邀委员。

     (七)对其它需要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是在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四章  会  议

    第九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一年举行一至二次。议题由主任或主任会议确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特邀副主任和顾问组成,一般一月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对口协商会议和情况通报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邀请县政协领导、其他专委会和群团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就某项问题举行的专题座谈会,由主任、副主任、顾问和委员参加,可邀请特邀委员或其他专门人员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群团委员会一般每年组织1-2次调研活动和视察活动。调研、视察题目一般由主任会议或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调研、视察形成的建议和报告,应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送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调研报告和建议以法制群团委员会文件形式报送有关方面或部门的,由分管副主席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文件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平昌县委员会文件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的,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讨论审议,由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法制群团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