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平昌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使政协平昌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
(一)经济委员会是在政协平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二)经济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
二、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县级相关部门对口单位的协商、联系和合作。
(二)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围绕结构调整,为加快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服务。
(三)抓住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了解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四)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委员会专业特长,与各部门紧密协作,广泛开展智力咨询、项目论证、科技承包、牵线搭桥等活动,举办多种类型的培训班,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五)积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我市物质文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
(六)加强与各省、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的联系。
三、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视察、调查报告以及以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
(三)制定、修改、解释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二)审定视察、调查报告。
(三)决定各项活动方案。
(四)决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五)聘请特邀成员。
(六)对其他需要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会议
(一)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半年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委员不能出席必须请假。
(二)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确定,会议由主任主持。
(三)联系会议由经济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对口单位负责人组成,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邀请县政协其他专委会、工商联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六、工作制度
(一)经济委员会调查一般每年进行一至二次;视察进行一次,事前报告主席、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同意,并配合县政协办公室组织。
(二)调查、视察题目一般由主任会议或主任确定,于调查、视察前七天将题目等事项通知参加人员和有关各方。
(三)调查、视察形成的建议和报告,应提交主席审定。
(四)就某项问题举行的专题座谈会,经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同意,一般由主任召集主持,经济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五)经济委员会提出的调查、视察报告和建议,由分管副主席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或县政协经济委员会文件报送有关方面和部门。
(六)经济委员会编发的简报、会议纪要,由分管副主席签发。
七、本规则自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