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提案资格
只有参加政协的单位(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才有资格提出提案。
提案提出
政协提案是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表明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而不是单位和个人直接面对承办单位的行为。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提案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审查
政协提案须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不是一提出就是提案。政协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授权于提案委员会,行使审查提案职责的工作机构,是代表政协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受理审查提案的工作机构。
提案办理
201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意见》指出,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意见》强调,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意见》指出,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要完善提案交办制度,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健全提案答复机制,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使政协提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切实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和督办提案机制。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并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要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政协提案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部门办理(党政部门是办理主体),而不能不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直接送给有关部门。
提案效力
政协提案是书面的意见或建议。政协提案不同于政协会议中的即席发言和来信来访。也就是说,政协提案是必须办理的,必须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但不是必须采纳或执行的决议,仅仅是书面的意见和建议。